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取代了2015年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間借貸新規最大亮點無疑是下調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從而緩解了借款人的壓力。本文將就民間借貸新規中的幾大重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讀。
1.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了完善
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條明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為與民法典確定民事主體范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保持一致,將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其他組織”替換為“非法人組織”,表述更為準確。新規明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2.錨定四倍LPR,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根據民間借貸新規第24條,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取代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例如,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3.民間借貸債權類型從“兩線三區”變為“一線兩區”
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31條按貸款年利率確定了兩線三區,以區分保護與不保護債權的界限。一是約定年利率24%以下的受司法保護;二是年利率24%-36%為自然債務,即出借人請求支付不受司法保護,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借款人事后無權請求返還;三是約定年利率超過36%以上部分無效。民間借貸新規不僅將年利率24%的標準修改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而且取消了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于年利率24%-36%之間的自然債務的規定。因此,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 倍利率部分,不受司法保護。新規第30條規定,無論出借人與借款人如何約定,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時,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新增并修訂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1)以套取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的,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新規第14條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其中,第1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為無效合同;第2項規定“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為無效合同。此處修改的核心是刪除了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高利”、“牟利”這三個合同無效的限制性條件,將導致不論借款人是否善意、不論轉貸是否牟利,民間借貸合同均可因構成非法轉貸而無效。
(2)“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新規增加第3項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為非金融機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行為敲響了警鐘。同時社會上一些主體經常開展名為投資實為借款的經營活動,其合同將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需要引起重視。此處新增內容與《九民紀要》關于職業放貸人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無效的規定一脈相承。《九民紀要》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
(3)其他無效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