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體系中,總則部分是基本生活事理中的基本原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體現著《民法典》的立法的目的和價值取向。此次《民法典》總則編給我們帶來了哪些新的變化和提示呢?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典,成為《民法典》重要價值導向
《民法典》承載著引導人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使命。從立法目的到法律原則再到具體條文,均浸潤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法典》以原則與規則相結合的方式,將與民法精神、理念相一致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融入法典之中。比如,作為社會層面價值取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與公民個人價值準則的“誠信、友善”等價值取向,均較充分地體現在民法典中。如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184條自愿緊急救助對被救助人造成損害免責,第185條加強對英雄烈士人格權益保護,及增加“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規定,都回應了社會關注,反映了時代要求,利于弘揚正氣、樹立新風。《民法典》有8個條文涉及對公序良俗的表述,公序良俗原則成為判斷民事行為效力的重要標準,多處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隨著法典的實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與民法精神更好同頻共振,共同筑起人民權利的大廈,保障我們每一個人自由和有尊嚴地生活。
二、胎兒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保護胎兒權利但不是賦予胎兒繼承和接受贈與權
《民法典》重申和加大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力度。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兒的利益受到保護,是因為其有出生為“人”(法律上的自然人)的可能,既然可能為人,法律就在其出生前按照“人”的標準給予尊重,賦予其享有可能發生的如接受贈與、參與繼承,以及其他可能獲得利益的權利。但這些權利是潛在的,而不是現實的。只有胎兒出生,才能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才可以享受這些權利。
三、完善監護制度,保障人的生存權利是政府應有的責任
《民法典》第34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些在將來會是常見的問題,單親的父母、獨生子女的老人等等,都是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難以回避的現實,一旦出現緊急情況,被監護的孩子、老人都會面臨無人監護的危險。《民法典》的規定,延伸了政府的服務職能,使得政府基層組織在除了監督管理之外,增加了服務職能,在人的生存權面臨危險時,國家有責任施以援手。
四、個人隱私在信息時代日益透明化,個人信息更需要加強保護
《民法典》延續了《民法總則》的規定。其在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當然,僅僅靠這一條宣言性的規定,難以起到防御和保護個人信息被侵害的效果。在《民法典》第四編,另專門設有“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一章,對個人信息的概念作了規范,并對可能涉及到個人信息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行為、征信機構、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關行為以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作了規制。取得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合法、正當、必要,不得過度處理,并對個人信息的收集、運輸、存儲安全,都做了原則性要求。在個人信息私密不得不讓步于互聯網發展現實需要的時代,明確和加強對違規者的制裁和責任追究,也許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唯一路徑。
五、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保護未成年人直至其可以獨立行使權利
對于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筆者認為有兩點:
第一點是《民法典》第19條順延《民法總則》的規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十歲降低到八歲,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點是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問題,《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由于年齡和認知能力的限制,很難在成年之前作出準確的決定,甚至于未成年的父母等監護人也會出于一些其他方面的考慮,而放棄對侵害者的責任追究。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維護未成年人對自己權利的決定權,法律規定,未成年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從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起算訴訟時效。
六、網絡數據客觀存在,虛擬財產也是財產
互聯網迅猛發展,在短短二三十年的時間,網絡已經深刻的影響和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虛擬并非無跡可尋,《民法典》在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在本質上都是數據的一種表現形式,通過互聯網技術,能夠以一定數據輸入輸出模式呈現的存在。盡管數據在我們生活的“物質世界”中是“虛擬”的,但實際上這也是物質的一種形式,通過互聯網具可以實現其獨特的客觀性、可控性及可交易性。盡管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是基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還是其他權利,存在很大爭議,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數據以及數據表現出來虛擬財產,具有使用價值,也具有交換價值。
七、信賴和遵守社會規則所實施的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一個人遵照社會規則正常做事,甚至為社會做好事,他就不應當承擔責任,否則誰還遵照社會規則行事呢?誰還愿意做好事呢?《民法典》在第184條再次重申,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是與人們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法律之一,指導著人們的日常行為。法律雖然不能讓每個人都見義勇為,成為英雄,但至少不能讓見義勇為者“好人難當”“英雄流血又流淚”。
總則編是《民法典》的價值取向,代表著時代發展的需要和方向,《民法典》在總則部分所保護的、重申的、提倡的、鼓勵的,也是代表我們這個社會應當尊重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