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如何留給后代,不單是物質的轉移,也是愛的表達。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和財富的不斷積累,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傳承的重要性。此次《民法典》根據繼承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需求,在遺囑形式、遺產管理人等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民法典》對原有《繼承法》的修改,對財富傳承有哪些影響呢?本文為您一一解讀。
一、擴大代位繼承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新設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制度。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而現行《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這次修改主要考慮到遺產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由被繼承人的親屬繼承優于收歸國有,更符合財產所有人的感情意愿,更利于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在實務中,經常出現無子女老人去世后,有過照顧關心的侄子女無法繼承老人遺產的情況。此次修訂,彌補了這一空白。當然,需要注意的是,這類代位繼承只會出現在不存在第一順位繼承的情況下,而并非此前網絡上所議論的侄子侄女和自己的子女享有同樣繼承權,而且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信托寫入民法典
什么是遺囑信托呢?簡單來說,就是指通過遺囑設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立遺囑人作為委托人通過遺囑的形式,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遺囑人設立的信托目的,或指定的受益人(繼承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
《民法典》繼承編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與《信托法》第13條“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之規定相呼應,認可遺囑信托的法律地位。
三、新增了兩大遺囑形式
《民法典》繼承編第1136條增加了打印、錄像遺囑,對該兩種遺囑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范。現行《繼承法》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五種遺囑形式,并未規定打印、錄像遺囑,使得此前打印遺囑、錄像遺囑這種便捷的方式極易被認定無效。《民法典》與時俱進做了修改,今后,只要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符合遺囑成立的要件,就屬于合法的遺囑。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不違反第1140條規定)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不違反第1140條規定)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四、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民法典》繼承編第1142條對公證遺囑的效力也做了相應的修改。在修改前,《繼承法》規定了公證遺囑作為一種遺囑形式,效力優先于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這四種遺囑形式,即在通常情況下,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但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如果立遺囑人在公證遺囑之后再新立一份遺囑,無論是自書遺囑還是錄音或錄像等遺囑形式,都無法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的效力,除非再新立一份公證遺囑或者申請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這意味著想要修改公證遺囑,必須前往公證處進行辦理,程序相對復雜,導致有些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修改的遺囑也無效。為了尊重立遺囑人最后的真實意愿,《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
五、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頒布前,我國《繼承法》沒有遺產管理人制度,這就導致發生繼承后,遺產沒有妥善管理而遭受損失的案件屢次發生,也發生過他人非法侵占遺產的糾紛。《民法典》繼承編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的設立對遺產的分配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六、擴大遺贈撫養人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第1158條將遺贈撫養協議的一方主體由“撫養人”變更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擴大了遺贈撫養協議的范圍。人口老齡化的加速使老年人養老呈現多樣化發展,各類新型養老模式也應運而生,出現“養老社區”“以房養老”“保險養老”等新形式,社會化養老在未來會成為新方向。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的修訂,順應了社會發展和需求,新增的內容填補了實踐中的空白。隨著財富的積累,越來越多的人會有傳承的需求,以遺囑為代表的法律工具合理運用,再到遺囑信托這樣的法律工具與金融工具的結合,繼承形式日趨多樣。有傳承需求的人士,在《民法典》時代到來之際應該妥善規劃,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