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清宮公司一直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注冊保護工作,先后注冊了“華清池”“華清宮”“華清御湯”等系列商標,其中,“華清池”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華清御湯酒店在行業內有較高知名度。
當西安市同時存在華清御湯和華清盛湯兩個溫泉酒店時,你作為消費者會不會以為二者是同一家經營主體?一場由華清宮提起的維權訴訟告訴我們,事情不是我們想象的那樣。
2019年,華清宮公司將西安南門外的華清盛湯酒店等三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停止不正當競爭并賠償經濟損失。2020年6月,一審法院認為華清盛湯酒店不構成商標侵權,僅判定華清盛湯酒店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賠償華清宮公司10萬元。華清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同年12月,省高院二審判決認定華清盛湯酒店侵犯了華清池等系列商標專用權并判令賠償華清宮公司100萬元,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賠償10萬元。此案也成為陜西法院在新時期頂格適用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破題之舉,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反響。
1、 一審法院和省高院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分歧點在哪里?
本案爭議焦點是:華清盛湯酒店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在構成不正當競爭上,兩審法院認定相同,但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承擔什么民事責任上認識截然不同。一審法院認為,華清盛湯酒店被控侵權標識“華清盛湯”“華清足療”及“華清茶道”等與華清宮公司注冊商標“華清池”“華清宮”“華清御湯”存在明顯區別,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省高院通過縝密的邏輯分析,充分的法理解讀,辨法析理,確認華清盛湯酒店構成商標侵權:一是華清宮八個系列商標中,“華清”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是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二是華清宮八個系列商標相互近似、彼此關聯、互為整體,應作為聯合商標予以保護;三是華清盛湯酒店使用的標識與“華清池”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四是華清宮公司的“華清池”注冊商標及旗下華清御湯酒店在酒店、洗浴等業知名度較高,華清盛湯酒店的經營范圍與“華清池”商標注冊類別相同,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兩家經營主體產生混淆。
因此,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之規定,認定華清盛湯酒店未經華清宮公司許可,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使用了與“華清池”系列商標近似的標識,使用的商標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商標服務提供者的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華清宮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予以了糾正撤銷。
2、 省高院適用頂格懲罰判賠百萬金額的依據是什么?
省高院綜合考慮“華清池”商標及華清御湯酒店較高的知名度、華清盛湯酒店攀附華清池商譽的主觀惡意、侵權的嚴重情節及刻意隱瞞侵權獲利證據等事實和情形,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之規定,在本案中適用了商標法(2019年最新修訂)中確立的最高五倍懲罰性賠償規定。
在確定賠償基數時,采用了行業報告反映的溫泉酒店利潤率、公證獲取的華清盛湯酒店銷售金額,酌定侵權標識在其整體利潤中的知識產權貢獻率為10%,確定侵權獲利為20萬元,最終按五倍作出100萬元的判賠金額。
3、 此案的審理有什么深遠的意義?
本案判決書中,呈現了頂格五倍懲罰性賠償和認定華清池系列商標為聯合商標兩大亮點,成為陜西法院在新時期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破題之舉,入選陜西省十大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判決有力地保護了華清池這一著名歷史文化遺產名片,維護了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本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好評,人民法院報、陜西電視臺等媒體都作了報道。陜西高院副院長鞏富文指出,此案以法律明是非,通過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北大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陜西高院在此案中適用了最高五倍懲罰性賠償規定,科學引用了知識產權貢獻率計算賠償基數,為今后這類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參考。另外,聯合商標概念的引入,是對商標侵權判定規則適用的大膽探索,充分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也讓被侵權人徹底摒棄搭便車僥幸心理,有效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