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讀三: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修改,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傷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立法背景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規定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等8種特定嚴重罪行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營養改善,未成年人成熟期提前,獲取信息的能力、參與社會活動的行為能力也隨之提高,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惡性犯罪案件頻頻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這些未成年人表現出來的行為能力和認識能力,都超出了一個未成年人的范疇,對極端殘忍惡劣的案件依然適用低于14歲免于刑事處罰的規定,無法平衡人民群眾對法律公平正義的期待。因此,立法部門響應社會發展對于制度的需求,通過修法作出了審慎回應。
二、條文解讀
(一)12至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要符合以下條件:
1.要滿足“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條件。即必須是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后果。
2.要滿足“情節惡劣”的條件。要結合犯罪的動機、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現等犯罪情節綜合進行判斷,包括行為人主觀惡性很大、有預謀有組織地實施、采用殘忍手段、多次實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情形。對于行為人主觀惡性不大、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行為人家屬積極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不核準追訴。
3.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是必經程序。這是為了嚴格限制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應當由公安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核準追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二)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法進行專門教育矯治。
對于實施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險性大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進行專門教育矯治。什么是專門矯治教育?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的規定,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這些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三、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非審判時的年齡。此外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據此,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年齡也是實施犯罪行為時不滿十八周歲,非審判時不滿十八周歲。這里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二)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后從寬處理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0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體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以及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
(三)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具體到個案,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都需要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并不是指核準追訴的,就一定追責,還需人民法院根據證據和事實情況等,對案件進行審理,審理后作出有罪判決的,判決生效后,行為人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