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讀四:
增設高空拋物罪,維護百姓頭頂上的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北疚膹牧⒎ū尘?、條文解讀兩個方面來探討高空拋物罪涉及的法律知識。
一、立法背景
近年來,高樓拋物、墜物現象不斷發生,嚴重影響行人、樓下居民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立法機關呼應百姓對頭頂上的安全的關切,不斷完善立法,以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和制裁。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長期由民法來規制,從2009年制定的《侵權責任法》到2020年5月通過的《民法典》,都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基于高空拋物行為危害極大,法律對行為人的懲治力度明顯不足,難以起到震懾作用。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故意高空拋物行為規定了三種處理方式:一是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3-10年有期徒刑處罰;二是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是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意見》實際上將故意高空拋物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三個罪名,但高空拋物行為與刑法明確規定的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具有相當性,尤其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最低刑為3年有期徒刑,在高空拋物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下,處罰明顯過重,有違罪與刑相適應原則。
因此,《修正案》設立高空拋物罪,將處罰標準降低,同時明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使高空拋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更加合理。二、條文解讀
(一)構成高空拋物罪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也就是說,物品必須是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如果不是從建筑物或者其他空拋擲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是實施了高空投、扔、丟棄等拋擲物品的行為。如果物品是由于刮風、下雨等原因從建筑物或高空中墜落的,也不構成本罪,如果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必須是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高空拋物數量較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造成一定損害等情節。如果情節一般,危害不大的,不宜作為犯罪;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何處理。
實施高空拋物行為,也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犯罪, 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此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