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機構虛假宣傳和診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損害應予賠償
——鄒某與某醫美機構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鄒女士曾在湖南某醫院實施眼袋整形術,術后其認為自己下瞼皮膚松弛,經其了解,得知北京某醫美機構主刀醫生師出名門,經驗豐富,遂于2015年12月來到該醫美機構進行了雙側下瞼修復術。術后,鄒女士出現雙側下瞼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圓鈍等癥狀。此后,鄒女士先后六次在其他醫院進行修復,但仍無改善。鄒女士認為該醫美機構的修復手術對其造成了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機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并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其手術費。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首先,本案屬于消費型醫療美容,鄒女士為健康人士,為滿足對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務,具有消費者的特征;該醫美機構的經營目的為獲取利潤,具有經營者的特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案鄒女士接受醫療美容服務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經查,該醫美機構因發布的醫療廣告內容與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廣告語不真實等虛假宣傳行為屢次受到行政處罰,鄒女士系受到上述廣告誤導而接受服務,故該醫美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由該醫美機構三倍賠償鄒女士的手術費用。其次,該醫美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美機構應當對鄒女士承擔賠償責任。但術后鄒女士又在其他醫療美容機構的修復行為確已改變醫方的手術結果,法院遂判決該醫美機構按照60%的過錯責任比例賠償鄒女士各項損失共計74948元。
【典型意義】本案為典型的因醫療美容虛假宣傳和診療不規范行為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通過該案的審理,法院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首先,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疇,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標準審查證據,有助于督促醫美機構加強醫療文書制作及保存工作,規范其診療活動。其次,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范圍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對商業欺詐行為的制裁力度,既能對醫美機構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有利于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