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二手物交易平臺銷售商品,如欺詐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額
——高某訴楊某網絡信息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楊某在某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布二手“某知名品牌無線耳機”的交易信息,稱該無線耳機系其外出旅游時在官方專營店購買其他數碼產品時贈送,全新正品,現閑置低價轉讓。高某獲知該信息,向楊某確認該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與楊某達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機后,發現該無線耳機系假冒產品,認為楊某銷售行為構成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楊某返還已支付的購物款并承擔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銷售的“二手商品”確系假冒產品,且楊某短時間內在某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以同樣宣傳方式已銷售同款無線耳機40余筆,交易金額超5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楊某在二手網絡交易平臺假借出售個人閑置物品的名義長期從事經營性銷售活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認定為商業性經營行為,高某主張楊某承擔經營者責任,法院應予支持。楊某以虛假宣傳的方式銷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訂立合同,形成交易,其行為構成銷售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之規定,法院判令楊某退還高某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并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典型意義】近年來,個人閑置物品的網絡交易方興未艾,交易人數、交易量發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的出現,更促進了社會個人閑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榮,但不可忽視的是,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中銷售者發布的商品魚目混珠,侵害合法權益的事件多有發生。對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生的交易,買家權益受到損害,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銷售者承擔經營者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從促進全社會個人閑置二手物品線上交易健康、規范、有序發展,以及平等保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對網絡二手市場的交易主體進行區分,應在綜合考慮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等情況下,將長期從事二手商品交易的營利活動的銷售者界定為經營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