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免單條款約定條件成就,經營者應當依約免單
——張某與周某、某購物平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周某在經營網上店鋪過程中開展了“雙12”限時免單活動,制定并公示了相關規則,原告張某在購買產品時參與了限時免單活動。張某在參與該次活動前向店鋪客服咨詢了免單的規則為付款優先者享受。但在張某付款時間在先的情況下,周某未按照規則給張某免單,張某認為周某構成違約,訴請周某退還其支付的貨款。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施行)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關于限時免單的約定屬于附條件履行義務的合同條款,消費者符合免單規則的要求,經營者即應當履行免單義務,否則構成違約。張某在參加活動前咨詢客服獲知的規則應視為此次活動的規則,雙方應當遵守。張某付款時間在先,周某未按照免單規則為張某免單,構成違約,張某要求周某退還貨款的行為,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各種形式的促銷手段層出不窮。這些促銷活動活躍了市場,刺激了消費,同時也伴生了一些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本案裁判進一步厘清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免單、打折等各類促銷活動制定的活動規則的法律性質,引導經營者依法依約誠信經營,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