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經營者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
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彭某某訴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電子商務公司開立的網絡商鋪購買了4份“XX壓力瘦身糖果”(每份為2盒60粒),共計支付貨款1475.60元后,該商鋪通過快遞向彭某送達貨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貨物并食用部分后發現,商品包裝盒上雖然注明:保質期24個月;生產商某纖瘦有限公司;生產地址XX省XX市XX區XXX號;生產日期見噴碼,但是產品包裝上均無相關生產日期的噴碼標識,亦未查詢到生產商的相關信息。彭某某遂以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貨款1475.60元并支付貨款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某電子商務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在電商平臺上銷售無生產日期標識、虛構生產廠家的“XX壓力瘦身糖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彭某貨款1475.60元,并支付貨款金額十倍的賠償金14756元。
【典型意義】目前,大眾通過網絡購買食品十分普遍,同時,于消費者而言,網絡食品因交易環境的虛擬化潛藏著一定的風險。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缺少生產日期信息,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存在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本案裁判認定電商經營者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壓實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網絡食品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