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平臺未審核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應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與甲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甲公司運營某外賣餐飲平臺,提供外賣訂餐服務,并向消費者鄭重承諾:我平臺已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嚴格的實地審查,并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有效期等許可信息合法、真實、準確、有效。原告王某在該平臺上一家麻辣燙店鋪購買了一份麻辣燙,后發現該麻辣燙店鋪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與該麻辣燙店鋪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甲公司經營的外賣餐飲平臺屬于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及甲公司在外賣平臺上作出的承諾,甲公司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并審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甲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使王某購買到了無食品經營資質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權益受損,甲公司應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在數字經濟背景下,互聯網平臺應當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尤其是涉及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外賣餐飲平臺,更應加強對平臺內餐飲服務提供者身份及經營許可資質的審核。本案裁判明確外賣餐飲平臺經營者未依法盡到資質審核義務,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確保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