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售后維權”的霸王條款無效
——張某與吳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原告張某在某網絡交易平臺向吳某購買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價款14000元,賣家保證為正品,承諾貨到付款,如假包退。后張某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發現該包并非正品,遂將該包寄回給吳某,張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被告吳某陳述,其專業從事奢侈品經營交易,與原告曾進行過多次交易,并辯稱交易是貨到付款,買家付款表明已認可商品質量,且平臺《用戶行為規范》明確:“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維權”,故不同意退貨退款。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平臺《用戶行為規范》關于“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維權”的內容,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經營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典型意義】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本案裁判通過對網絡消費格式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于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作出否定性評價,有力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健康、清朗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