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各樣的游樂場是小朋友的樂園,在玩耍的同時,安全風險需要引起家長和游樂場管理者的高度關注,下面是一起由兒童在游樂場玩耍受傷引發的糾紛,來看看如何解決。
【基本案情】某日,小欣在蹦床公園內玩滑梯時致右側大腿受傷。事故發生后,小欣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醫生進行救治,經診斷為股骨干端骨折,為此先后兩次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后小欣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將蹦床公園的經營管理者A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事發后未及時聯系進行救治,應該承擔全部責任,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共計9萬余元。A公司認為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場館內相關設備符合規定,也布設了安全提示等警示牌。根據其與原告及其監護人簽訂的《運動安全協議書》,約定了未成年人須有成年人陪同入內,否則自行承擔安全責任,以及只有設備和器械質量出現問題造成的損害才予以賠償,否則由本人自行承擔,小欣父母違反規定沒有陪同,應該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小欣在蹦床公園玩耍時受傷,A公司作為公園的經營管理者,并未在游樂設施處安排工作人員值守,事發后未能及時聯系傷者監護人,也未及時通知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故A公司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欣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在小欣玩耍時未能完全履行監護義務,對小欣受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A公司提供的《運動安全協議書》中涉及人身傷害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己方責任應屬無效。考慮雙方過錯,由A公司與小欣監護人各承擔50%責任。故判決A公司支付小欣醫療費等合理費用共計26081元。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并且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