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杜某于2004年12月入職A公司,因不滿A公司對自己的調崗行為,2020年10月,杜某申請了勞動仲裁,后來又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在與杜某對簿公堂期間,A公司突然發現,杜某早在2011年8月就辦理了退休,但這個消息沒有上報。從2011年至2020年,A公司在長達9年時間里繼續為杜某繳納住房公積金,并支付加班費。基于查明的事實,審理該勞動爭議的法院作出判決:認定2011年8月杜某辦理退休手續,其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對基于勞動關系而要求支付上述日期后的各項款項包括加班費、津貼等請求均不予支持。之后,A公司將杜某告上法庭,主張杜某故意隱瞞退休事實,須賠償A公司多支付的住房公積金58969元并支付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的加班費。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支付的加班工資屬于用人單位基于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而給付勞動者的一定的貨幣補貼和勞動報酬。在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A公司不負有相關義務。在案件審理中,杜某不能舉證證明曾經向公司告知過自己于2011年8月退休的事實,而這直接導致公司仍按照勞動關系履行義務,為他繳納了住房公積金和加班工資。杜某違反誠信原則,主觀上存在過錯,造成A公司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其返還公司繳納的公積金損失58969元、支付加班工資損失10000元。
誠信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它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在開展民事活動時應當講誠信,如實告知相對方真實信息。因此,當民事主體違反誠信原則隱瞞真實信息時,對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