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月,在一場業余羽毛球比賽中,原告被被告擊打的羽毛球擊中右眼,緊急送醫后,經過診斷,被告出現右眼人工晶體脫落、前房積血等癥狀。隨后,原告訴至法院,認為被告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在此前受過傷,仍未履行注意義務,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接近失明,構成重大過失。退一步講,即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共同分擔損失。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原告已經70多歲,眼睛也曾受過傷,在當天的活動中,原告受傷前已連續參加3場比賽,其應知道自己身體條件是否適宜參加后續比賽及其風險,且事發時被告位于場地中后方,并未重力扣殺,只是正常擊球,不存在原告所說的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羽毛球作為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為突出的風險即為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原告作為多年的羽毛球愛好者,對于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存在的風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然自愿參加比賽,應當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須承擔侵權責任,否則無須擔責。\
近年來,體育活動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但由于運動本身存在對抗性、激烈性和不可抗拒性的特點,尤其是有身體對抗的體育項目,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就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首次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根據該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除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