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假期旅游異常火爆,各地接連推出品種繁多的旅游產品,但“不合理低價游”、導游辱罵游客、強迫購物等亂象時有發生。 什么是“不合理低價游”?根據原國家旅游局2015年發布的《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所謂“不合理低價”,是指違背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
《意見》明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可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一是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二是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每個旅游者都希望獲得物美價廉的旅行體驗,但有的旅行社通過假借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的形式誘騙旅游者,然后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不合理低價游”往往披著便宜、超值等低價“外衣”,實際卻暗藏著損害游客利益的各種陷阱。游客在選擇旅游產品時應該擦亮雙眼,莫貪便宜圖小利,以免上當受騙。一旦遭遇“不合理低價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35條第3款規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