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西門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國)有限公司與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西某公司)是“西門子”“SIEMENS”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兩商標注冊在洗衣機等商品上,經過西某公司長期使用和大力推廣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將在海外注冊的“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業標識廣泛使用在其生產、銷售的洗衣機產品、產品外包裝及相關宣傳活動中。西某公司認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訴侵權行為未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及合理開支16.3萬元。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門子”“SIEMENS”商標的知名度,故意將“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機產品上,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在產品外包裝及宣傳活動中使用該標識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現有證據雖難以確定西某公司的實際損失或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的侵權獲利,但足以認定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的侵權獲利已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0萬元。在此情況下,鑒于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財務資料,已構成證據妨礙,一審法院參考媒體報道內容中關于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年銷售總額為15億元的數據,并根據案件相關事實,按照十五分之一計算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額占比,進而確定寧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承擔1億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二審判決嚴格適用舉證妨礙制度,對于故意不提供證據,妨礙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侵權人,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處理方式和裁判結果。該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態度,有力打擊了惡意攀附知名商標商譽的行為,對凈化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