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42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開始進行電子地圖研發和推廣,創作完成了15Q4互聯網電子地圖和16Q2互聯網電子地圖(以下統稱權利地圖)。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簽署《合作協議》,約定授權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權利地圖至2016年底。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合同到期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運營的“百度地圖”“百度CarLife”“百度導航”等6款被訴應用軟件中使用與權利地圖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導航電子地圖,侵害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應用軟件中使用的導航電子地圖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450萬元及合理支出92萬余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權利地圖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圖形作品。對于海量地圖數據,通過權利人舉證的30處暗記、125處內部道路及47處擴海行政區域圖和44處模式圖的比對,可以認定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合作協議》期限屆滿后,在運營的6款被訴應用軟件中使用了與權利地圖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導航電子地圖,侵害了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權。鑒于已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作重復保護。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本案系導航電子地圖通過著作權法保護的典型案例。該案既對導航電子地圖構成圖形作品的要件進行深入分析,又對海量地圖數據實質性相似比對進行有益探索,凸顯了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