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罪案
劉某生、劉某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3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劉某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西某醫療系統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的許可,自行制作用于避開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維修手冊等下載鏈接,擅自復制星云工作站等軟件,通過閑魚賬戶等渠道銷售前述加密狗和盜版軟件。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劉某生指使被告人劉某開設閑魚賬戶銷售加密狗和盜版軟件。期間,被告人劉某生負責制作加密狗、復制盜版軟件、上架商品、寄快遞等,被告人劉某負責賬戶客服、收款等。經審計,被告人劉某生、劉某的銷售金額分別為106萬余元和14萬余元。經鑒定,兩名被告人銷售的加密狗可以避開著作權人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銷售的盜版軟件與著作權人的作品實質相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故意避開著作權人為其作品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被告人劉某生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生系主犯;被告人劉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庭前預繳罰金,可以從寬處理。遂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一審判決后,兩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依法懲治故意避開技術措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典型刑事案件。該案判決明確了對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標準,充分保障了醫療設備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服務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力度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