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趙某將其所在微信群內有關黃某的一篇“微信筆記”及部分群聊記錄發給了張某。隨后,張某發布朋友圈并評論“要瓜找我”“特別帶勁”“盜圖姐不敢盜臉改盜日常啦”等言論。在其發布上述朋友圈后,高某詢問情況,張某遂將具有貶損性的言論及涉案微信筆記發給高某,并表示可以發給其他人。高某隨后將上述內容發給劉某。以上5名人員是同校學生。黃某認為張某轉發、散布上述筆記和視頻的行為貶損其人格、損害其名譽,對其身心健康和精神狀態造成了嚴重傷害,嚴重影響了學習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張某認為自己是在涉案微信筆記已經公開流傳后轉發給兩位同學的,僅是在收到該文件后復述了文本中的部分內容,不構成對黃某的侵權,真正侵權人應該是書寫筆記及最先轉發的人。
【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向高某轉發不雅視頻和微信筆記、群聊記錄等,影射不雅視頻中的人物是黃某,且微信筆記中使用貶損性言論形容黃某,考慮到網絡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張某的行為極易造成涉案內容在雙方所在的共同學生群體中擴散,對黃某產生負面影響并造成其在特定環境中的社會評價降低。張某的行為構成對黃某名譽權侵權。一審判決張某向黃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黃某精神損失及合理支出。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案中張某發布不實言論和未經證實的不雅視頻并大肆傳播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學生欺凌事件。在網絡侵權案件中,轉載者具有信息核實義務,轉載者雖不是文章的原創作者,但亦應承擔相應的審核義務,當轉載信息包含對他人人身攻擊和侮辱性言辭,轉載者一定要審慎,不能道聽途說,以訛傳訛。如果轉載者明知轉載的信息虛假,或者對這種負面信息的真實與否漠不關心,導致他人受傷害的,則會被認為具有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