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行為,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焊接工、切割工)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如:公司內機動車操作工、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客運索道司索工、大型游樂設施操作工、電梯操作工、制冷設備操作和維修工等)。
3.職責
3.1集團公司辦公室對二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進行年終考核。
3.2二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三級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進行年終考核。
3.3三級公司負責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實施,并會同三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4.1三級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4.1.1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4.1.2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4.1.3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違章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作業。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三級公司臨時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在辦理完作業票、各種防護措施具備且有監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方可作業。
4.1.4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4.1.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1.6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4.1.7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4.1.8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所在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4.1.9三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4.1.10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4.1.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時,經三級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脫產培訓和考核,取證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4.1.10.2三級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健全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崗位。
4.1.10.3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一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三級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4.1.10.4三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4.1.11外來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1.11.1外來特種作業人員在三級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復印件供三級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確認。外來特種作業人員因工作需要,攜帶到三級公司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三級公司范圍內使用。
1.1.11.2外來特種作業人員在三級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三級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三級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應將三級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特種作業的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作業過程中由三級公司工程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管理監督管理。
4.2二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三級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進行年終考核和監督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責令三級公司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效果進行驗證。。
4.3集團公司辦公室對二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進行年終考核。
5.相關/支持文件
5.1《特種作業人員臺帳》
5.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臺帳》
注: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編寫。